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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出台省内首部生态文明建设法规

发布时间:2018-10-22    浏览次数:2415

明年1月1日起施行

10月16日,记者从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酝酿三年之久的《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生态条例》),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9月30日审查批准,现予公布,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是继《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》后,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,也是全省有立法权的市中,第一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。


“三年磨一剑”

据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俊荣介绍,该《生态条例》从立项到出台历经三年时间,由于生态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,其依据的上位法分布在二十余部单项的法律、法规当中,并且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,具有较大的立法难度。在立法过程中,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的原则,不追求速度,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,终获得省人大通过,可谓是‘三年磨一剑’!”。

据了解,东莞现有各类污染企业面广量大,且分散分布,多年的排污和破坏也导致其形成脆弱的生态圈,使东莞环境和地理优势无法高效发挥,成为制约东莞城市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障碍。《生态条例》的实施将有利于东莞生态文明建设的展开和深入,助力东莞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;有利于引导生态产业的发展,促进东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;有利于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部门责任,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的落实。

呈现三大亮点

《生态条例》共六章六十七条,包括总则、促进措施、保障机制、监督考核、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,呈现出三大突出特点。

《生态条例》根据东莞市实际情况,吸纳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。如在第一章“总则”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新理念的规定;在第四章“监督考核”中明确了人大、政府、社会和第三方等不同主体的监督职责与权利,还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制度,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实施。

该《生态条例》不仅规范政府的行为,也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,在第五章“法律责任”部分,根据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《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》的规定,比照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,重点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,设置了九个方面的情形,并对应规定应负的行政法律责任。

《生态条例》还在第二章“促进措施”中对东莞生态文明产业导向和产业引退作出规范,凸显本地特色。《生态条例》明确东莞市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、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,重点发展绿色经济、数字经济、信息技术、高端装备、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能源、现代物流、都市农业、生态旅游、节能环保等。产业引退方面,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,制定高污染、高能耗、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,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。